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2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洪宝,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肖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穆海东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宇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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