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
河南爱特斯塑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借款本金9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的以本金100万为基数,2019年3月3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以本金99万为基数)。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对与被告河南爱特斯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72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载明的抵押财产就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爱特斯塑胶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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