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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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4436.46元,利息7316.08元(利息截止到2019年10月8日,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仍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的约定支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