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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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5487.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王聪精神抚慰金10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566.96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赔偿原告王聪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 七、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13元; 上述判决一至七项判决给付款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