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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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千里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邹平鸿兴机械铸造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千里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47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千里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61618.13元(截至2019年6月13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山东千里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嗣后利息(以上述第一、二条欠款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山东千里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3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山东千里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39330.72元(截至2019年6月13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山东千里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嗣后利息(以上述第四、五条欠款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被告山东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邹平鸿兴机械铸造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条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不超过主债权780万元1.5倍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千里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邹平鸿兴机械铸造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