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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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海鑫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海阳市信诚制衣有限公司 海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687民初1240号 原告:海阳市信诚制衣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军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雷,海阳市信诚制衣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海鑫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尹召凤,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华丛,海阳市海鑫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日东,(尹召凤丈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现居住地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海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阳市信诚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海鑫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海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阳市信诚制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雷、徐宁、被告海阳市海鑫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丛、黄日东、被告海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君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 书记员 杨丽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