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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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人民币28,325元,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人民币66,785元,在车上人员责任责任险(司机)限额内给付原告***人民币58,129.05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8元,由原告承担38元,被告承担1,68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68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