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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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华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国信机动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23.00元。其中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00元(车辆维修费);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923.00元(剩余车辆维修费13.00元、任务款540.00元、出租车司机误工损失870.00元、鉴定费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