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滦南县任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市济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铭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铭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市济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物业费人民币301823元,并自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济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5046元,由被告唐山铭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