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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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滦南县全友家具城赔偿原告唐山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经济损失8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唐山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滦南县全友家具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唐山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滦南县全友家具城一并给付原告唐山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