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腾建金属结构厂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
唐山江河锅炉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江河锅炉厂给付原告唐山市腾建金属结构厂工程款人民币686284.56元,并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腾建金属结构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2元,诉前保全费4201元,共计14863元,由被告唐山江河锅炉厂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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