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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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名祥木材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直接给付二原告理赔款59391.12元,扣除被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8500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直接打入被告***个人账户,账户由被告***自行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提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实际给付二原告理赔款50891.1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给付二原告理赔款4955元;

三、驳回二原告本次诉讼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负担220元,二原告负担280元,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1-22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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