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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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50743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14日开始; 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国医堂医院在银行的存款50743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14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52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