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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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8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8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8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427723.5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341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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