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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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立德照明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2执1460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孙羊生。 被执行人:江苏立德照明产业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维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立德照明产业有限公司、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902民初1905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1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江 审判员杨建彬 代理审判员蔡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匡浩 |
| 裁判日期 | 2018-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