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众智达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 淄博顺合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青州日昇昌橡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解除原告淄博顺合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智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催化剂齐鲁分公司滤渣处理合同》、《滤渣处理费用调整的补充协议》”; 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淄博顺合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众智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淄博顺合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违约金500万元”; 四、驳回淄博顺合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00元,由山东众智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3428.00元,由淄博顺合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1737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633.00元,由山东众智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6880.00元,由淄博顺合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1875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