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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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胜宝制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额范围内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70%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4963.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4500元,合计101863.53元中74304.47元【(101863.53元-10000元)×70%+10000元】;残疾赔偿金85796.2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176.7元、误工费27600元、护理费102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47572.9元中的136301.03元【(147572.9元-110000元)×70%+110000元】;车辆损失500元;以上合计211105.5元。此款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受偿。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二、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的“原告***返还6000元,***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自身损失不再向原告主张”调解协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9元,此款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