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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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珠海横琴赤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畔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泸州市三佛曲酒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本院(2018)川01执恢4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变更为珠海横琴赤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