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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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迁鑫鹏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85500元并支付利息(以68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之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加付违约金2万元; 二、宿迁鑫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6元,由被告***与宿迁鑫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