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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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525203.92元及利息(以525203.92元为基数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原告最后还款日的次日(即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525203.92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及利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被告***、***、***、***、***、***、焦作市新区盛森绿色种植专业合作社、焦作市盛德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2元,减半收取计4526元、保全费3246元、保全保险费2400元,由被告***、***、***、***、***、***、***、***、焦作市新区盛森绿色种植专业合作社、焦作市盛德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