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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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鞍山市安合橱柜商店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垫付款44998元。 案件受理费925元及公告费56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鞍山市安合橱柜商店承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