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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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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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86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86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98217.55元。

三、变更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86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98217.55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负担37元,无锡领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7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498元,***、淮南市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7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负担4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66元,由上诉人人寿保险深圳公司、平安保险凤台公司各半负担。当事人预交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再退还,由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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