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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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5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5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开封市鼎祥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8430.8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92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