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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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葫芦岛和晟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 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和远生物质锅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和远生物质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利息、罚息及复利5997633.75元(截止至2018年12月22日),并以5997633.75元为基数,支付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合同约定计付的复利。 二、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对被告葫芦岛和晟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葫芦岛和晟泵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葫芦岛生产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被告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葫芦岛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的附属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食堂及土地使用权在借款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及担保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款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辽宁和远生物质锅炉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83元,由被告辽宁和远生物质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