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重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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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向原告***、***给付下欠的合伙股份转让款本金3439356.92元并从2015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697元,由被告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反诉原告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