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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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6,161.3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借款利息人民币34,304.15元和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27,305.15元(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2018年11月2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290,465.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公告费人民币600元; 五、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主文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抵押车辆(牌号为鲁CU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XXX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就该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6.56元,财产保全费2,108.8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