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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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宝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栅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兴博旅投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 二、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兴博旅投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天宝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期间房屋占用使用费350556元; 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兴博旅投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天宝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间房屋占用费83869.58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大栅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北京兴博旅投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装修保证金20000元; 五、驳回北京兴博旅投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天宝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458元,由北京兴博旅投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21226元(已交纳10730元,剩余104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大栅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156元,由北京天宝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3元(已交纳),由北京兴博旅投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34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614元,由北京兴博旅投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24709元(已交纳),由北京大栅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天宝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