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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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35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35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拜赛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擅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827000元; 三、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35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拜赛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擅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03100元。 如果拜赛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14元,由拜赛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