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笨牛开心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北京笨牛开心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返还承包款十四万八千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十四万八千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北京笨牛开心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笨牛开心农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负担3210元(已交纳);由北京笨牛开心农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给付)。公告费560元,由北京笨牛开心农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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