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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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4844元及截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的利息和复利1119.43元、违约金929.89、分期付款手续费147.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利息(自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二)项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