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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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京能锡林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能源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初31号 原告: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劲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能源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侯凯,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京能锡林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延军,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能源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京能锡林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杜卫红 审判员刘慧 审判员邵普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耿瑗 法官助理德智 书记员王磊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