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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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竹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8536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温州市竹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再审申请人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货款301000元; 三、驳回再审申请人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6.50元,由温州市竹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7.50元,由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负担79元;保全费2077.50元,由温州市竹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5973元,由再审申请人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