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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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鉴定费共计31021元(直接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湖南常德临澧支行,账号:43×××53); 二、***待保险赔款到位后返还***医疗费10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