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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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立即停止侵害,将吉林永兴锻造有限公司的大门锁、小门锁、牌匾及生产设备恢复原状,并立即从吉林永兴锻造有限公司厂区撤走,将厂区交还给吉林永兴锻造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经营;

二、驳回吉林永兴锻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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