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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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立即停止侵害,将吉林永兴锻造有限公司的大门锁、小门锁、牌匾及生产设备恢复原状,并立即从吉林永兴锻造有限公司厂区撤走,将厂区交还给吉林永兴锻造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经营; 二、驳回吉林永兴锻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