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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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亿盛木业有限公司 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亿盛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473972.00元及利息(以47397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亿盛木业有限公司水车维修费1600.00元; 三、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欠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2.0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3170.00元,共计766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