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郴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贷款本金147044.75元及利息9202.98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2日,之后利息从2019年7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日止);

二、郴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有权对***、***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未受偿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984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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