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万恒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桂加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桂林万恒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签订的《房屋托管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桂林万恒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从2018年1月22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12489.6元、自从合同解除次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2400元; 三、被告告桂林万恒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4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1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0.5元,由被告告桂林万恒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660.5元本院退回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利息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321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