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玉林市农乐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玉林市农乐农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查封被申请人***与***共同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1号枫林蓝岸41号楼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损毁、变更登记;

上述财产冻结、查封限额8213490.6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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