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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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25230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5096.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负担307元,原告***自行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