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玛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汉中玛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勉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385.352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12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90元,由被告汉中玛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