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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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汉中市润发工贸运输有限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31073元(其中:包含原告主张二里镇卫生院放射费60元、复查费261元、复印费47.5元、代购西药费1590元、石家坝村卫生所换药费260元、医用冷敷帖2500元、医疗器械费(肋骨带)45元)、护理费6000元(60天×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40天×30元/天)、营养费1200元(60天×20元/天)、伤残赔偿金45483.5元(36098元×6年×21%)、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87256.5元;由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63783.5元;扣除已经垫付10000元,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还应当支付53783.5元。由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23473元的50%即11736.5元,由原告***承担23473元的50%即11736.5元。 二、由原告***返还被告汉中市润发工贸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条限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7元,由被告汉中市润发工贸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承担50%,即323.5元。由原告***承担50%,即323.5元。本案鉴定费1560元,由被告汉中市润发工贸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0%,即780元。由原告***承担50%,即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