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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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96000元、利息237373元; 二、被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本案中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546元,由被告***承担659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0-02-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