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
商洛市鸿盛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乾锋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1023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

法定代表人:何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商洛市鸿盛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盛畜禽)。

法定代表人:张晓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乾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锋实业)。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六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与被执行人鸿盛畜禽、乾锋实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9)商证执字第0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鸿盛畜禽、乾锋实业、***、***、***、***逾期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鸿盛畜禽、乾锋实业、***、***、***、***支付借款13906814.6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鸿盛畜禽、乾锋实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乾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商南县城关镇琥珀山南侧312国道北侧乾锋大厦2幢1层(宗地面积1869.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484.3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陕2016商南县不动产权第0000078号)和乾锋大厦2幢3层(房屋建筑面积1429.08平方米,证号为陕2016商南县不动产权第0000080号)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并进行了评估,经两次司法拍卖后流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乾锋公司同意将该房产作价1491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案件执行费91530元由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1023执5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5月1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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