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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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26718.45元(161.93元×165天)、护理费15707.21元(161.93元×97天)、残疾赔偿金60344.00元(30172.00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以上各项合计117769.66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27184.58元(37184.58元-10000.00元)、二次手术费15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00元(100元×41天)、营养费1800.00元(60天×30元),以上合计48084.58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66.00元减半收取1883.00元,由原告承担74.00元,由被告***承担1809.00元。鉴定费27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