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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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金计70497.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金计12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33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3元,减半收取2225.5元,由原告***负担137元,被告***负担20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