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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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9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510元,由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金汇支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