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60万元、期内利息5956.67元、复利(以期内利息5956.6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二、若二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乐清市的房屋[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9××2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29万元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8元,减半收取9669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