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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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梧州市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按生效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梧州市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