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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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东至生态大街、北至天青路、西至生态西街、南至规划地)在建工程项目“正恩.爵堡”(施工许可证编号:***)中标注的3号楼地上部分第4层(被申请人施工平面图中和施工图中标明的4、5、6号楼地上部分第4层,建筑面积约为1816.2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