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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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华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2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方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2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承保的商业三者险等保险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被上诉人夏津县华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45523元; 三、变更方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2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夏津县华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959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